如何正確使用信用卡
(一)使用信用卡須注意事項
1.挑選適合自己需求之發卡機構
信用卡契約是規範發卡機構與持卡人的權利義務關係,在閱讀契約時,應注意之重點如下:
(1)循環信用利率、起息日及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
(2)發卡機構受取之各項手續費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3)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4)卡片發生遺失、被竊等情形時,發卡機構與持卡人之風險負擔及處理程序。
(5)發卡機構對於卡片使用限制(如降低信用額度、調整最低應繳金額、暫停使用卡 片等)之規定。
(6)契約終止之規定(即持卡人要求終止或發卡機構強制停卡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已將「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各發卡機構之申訴電話編印成宣傳小冊,分發到各銀行櫃台或相關單位供民眾索取,消費者不妨與發卡機構的定型化契約互相比較,以作最有利的選擇。
2.拿到信用卡後應立刻在卡片背面簽名,並妥善保管(勿與磁性物品放置一起,或用尖銳物品刮傷磁條或彎折卡片而使卡片無效),且不得轉借、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第三人使用自己的信用卡;並請將預借現金密碼與信用卡分開放置,避免使第三人得知相關資料。
3.使用信用卡消費時,務必核對簽單上卡號、日期、金額無誤後方可簽名;在刷卡交易過程中,卡片儘可能不要離開視線範圍。簽帳交易完成以後,若須退貨或取消交易時,可直接要求特約商店將原帳單撕毀、或要求特約商店填寫退款單、或使用簽帳端末機作業辦理取消交易。若被拒絕使用或加計額外費用時,請記住商店名稱、地址、電話及發生時間,並詢問原因後,向該特約商店所屬收單機構檢舉(簽帳單上均列有收單機構名稱),或報請發卡機構協助處理。
4.刷卡後請收妥簽帳單存根,以便於收到帳單時可相互核對。連絡地址如有變更,應立即通知發卡機構;若逾期未收到帳單,應主動電請發卡機構補送,以免負擔額外費用。若因出國或其他原因不在通訊處所,應事先處理繳款事宜。帳單有疑義時,應立即檢附相關文件向發卡機構提出查帳要求,以免延誤更帳先機。
5.切勿隨意將身分証影本提供給他人,以防止不肖之徒偽冒申請卡片。一旦發現卡片遺失、被竊或其他遭持卡人以外第三人占有之情形,應儘速依與發卡機構約定方式辦理掛失停用手續,並與發卡機構配合進行蒐證與調查。
6.切勿過度消費,以免發生無力償還帳款,致信用貶落之情形。一旦持卡人因還款延滯遭強制停卡,並登入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紀錄後,除非因發卡機構之誤登可將該筆紀錄更正外,持卡人即使已繳清欠款,該強制停卡紀錄仍將自欠款繳清之日起保留三年,對於持卡人未來與金融機構之往來,將有重大影響,故持卡人應善加維護自身信用。如有無力還款之情形時,建議立即主動與發卡機構連繫,商量可否調整還款時程,以免影響信用紀錄。
7.信用卡契約性質屬繼續性契約,除非持卡人主動終止契約,否則發卡機構於卡片期限屆至前,將會自動寄上新卡,故持卡人若不想再用該發卡機構之卡片,應依約定方式終止契約(剪斷寄回、電話或書面告知等),以免發生發卡機構收取年費或新卡遭他人冒用之風險。
8.通常契約規定附卡持卡人與正卡持卡人就各別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當正卡持卡人因故遭強制停卡時,附卡持卡人除可能亦遭強制停卡而致信用受損外,亦須負擔正卡持卡人之信用卡應付債務,故附卡持卡人宜隨時注意正卡持卡人之信用狀況及付款情形。
9.財政部要求發卡機構對於未滿二十歲者以申請附卡為原則,如需申請正卡必須由發卡機構親自核對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向發卡機構提出申請或申請人持續十二個月有穩定之收入且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才可受理。對於年滿二十歲者,申請書填載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應將其發卡情事函知持卡人之父母,請其注意持卡人使用之情形,持卡人所持有卡片以三家發卡機構為限,且每家發卡機構所核給之歸戶額度不得逾二萬元;申請書填寫若未表明學生身分者,各發卡機構對於二十至二十四歲之申請人,除逐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是否為學生外,並應主動瞭解其確實身分,如經由其他管道或接獲家長反映其子女為具有學生身分之正卡持卡人,且有超出清償能力刷卡情形時,應立即配合處理並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登錄其學生身分,以利其他發卡機構對學生申請信用卡之管理。
10.切勿至地下錢莊進行假消費、真刷卡之信用卡融資,此舉不但違反民、刑法,亦助長地下金融之猖獗及破壞信用卡交易秩序,信用卡為支付工具,其預借現金之功能目的在「救急不救窮」,故宜正當使用信用卡,以免以身試法。
11.財政部已責成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辦理信用卡戶及特約商店信用資料建檔工作,持卡人如欲了解個人信用卡相關資料,可與該中心聯絡查詢(洽詢電話:02-23813939 分機:201~209)。
(二)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
1.持卡人得選擇以循環信用方式繳款,也就是依本身財務狀況,每月在當期帳單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當期帳單最低應繳金額以上(或等於最低應繳金額)款項予發卡機構,剩餘未付款項就可以延後付款,惟須計付循環信用利息,並得隨時清償原延後付款金額之全部或一部。
2.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起息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利息(不得超過年息百分之廿)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元以下四捨五入)。其中起息日有下列三種:(一)各筆帳款入帳日、(二)各筆帳款結帳日及(三)各筆帳款繳款截止日,消費者應注意契約上約定之起息日是哪一種。至於「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係指自各筆帳款起息日起至全部應付帳款結算之日止,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未清償部分,但不包括循環信用利息及年費、預借現金手續費、掛失手續費或調閱簽帳單手續費等費用。若持卡人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結清全部應付帳款,或繳款後剩餘未付款項不足新台幣一千元,則當期結帳日後發生之循環信用利息,不予計收。
3.範例說明:
張小姐的帳單週期為每月5日,繳款截止日為每月23日,6月份帳單消費明細中僅有一筆消費;消費日為5/27,入帳日為5/30,消費金額$10,000,故6月份帳單之「本期應繳金額」為10,000元,「最低應繳金額」為1,000元。
若以各筆帳款「入帳日」為起息日,不同的繳款情況下,張小姐7月份帳單所結算的循環利息分別為:
(1)若張小姐於6/23前繳足10,000元,
則7月份帳單循環利息= 0元
(2)若張小姐於6/23只繳最低應繳額1,000元,則7月份帳單之循環利息為196元。
應繳帳款 年息 天數 利息
10,000 X 20% X 24 天【5月30日~6月22日】/365 = 131.5
+(10,000-1,000) X 20% X 13 天【6月23日~7月 5日】/365 = 64.1
= 195.6
(3)若張小姐於7/5結帳前未繳交任何款項,則7月份之循環利息為203元,並依契約約定加收違約金或催收費用。
應繳帳款 年息 天數 利息
10,000 X 20% X 37 天【5月30日~7月5日】/365 = 202.7
(三)諮詢服務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糾紛,除洽發卡機構解決外,亦可向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員會申訴:
諮詢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員會銀行局
申訴地址(郵遞區號):
(104)臺北市中山區南京東路二段87號九樓
網址: http://www.boma.gov.tw/
電話:(02)2536-0722 或 2536-0725。
傳真:(02)2536-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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